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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理规定

文章出处:EDI水处理作者:EDI水处理发表时间:2012-01-13 08:21:05

  日前,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提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的排放,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应当在1年以上。该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支持和鼓励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营工作的开展,提高本地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连续稳定运行。因设施、设备大修、检修、维护等原因可能导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报告当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恢复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排水口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按规定与有关部门联网。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依法取得排水许可。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进水水质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标准时,应当立即进行应急处理,收集证据,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原因致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当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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